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醫學倫理守則
為病人提供優質安全的醫療照護乃是本院之任務與全體同仁的神聖職志,病人前來本院接受醫療照護即表示其信任而將生命與健康交付給我們;為不辜負病人對我們之信賴,本院全體同仁應秉持職業倫理,確認自己對病人、社會、同僚和專業的責任,在服務病人的過程中表達對人類生命尊嚴與醫療專業之尊重,以落實本院「尊重生命、追求卓越」之服務宗旨。
本院同仁必須瞭解,適切照護標準之達成及優良風氣之維繫,有賴於「專業的倫理實踐」、「優質的臨床技能」及「良好的醫病溝通」三方面淋漓盡致之發揮。以下幾點是身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之員工所必須秉持的醫療人員治療病人的醫學倫理,是基於下列四個倫理法則:
壹、自主原則(Autonomy)
一、不隱瞞病人之病情及診斷。
二、保護病人的隱私,對病人所告知事項有保密的義務。
三、應當告知病人足夠的訊息,並獲得病人的同意方可對病人進行醫療處置。
貳、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醫師維持本身有良好的臨床知識及技術、謹慎地執行以達到適當的照顧標準,避免讓病人承擔任何不當的、受傷害的風險。
參、行善原則(Beneficence)
尊重生命,落實「病人安全與福祉」為優先考量之全人醫療照護服務。
肆、公平原則(Justice)
一、尊重病人選擇之意願。
二、公正的對待病人,不因個人偏私或病人性別、年齡、身份、地位、種族及疾病等不同而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