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社會福利服務諮詢問答篇
※申請各項鑑定服務篇
Q:請問我要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要如何辦理?
A1:
- 請攜帶被鑑定者之診斷書、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一吋照片(最近3個月內)三張,前往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到衛生主管機關簽訂的指定合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醫院直接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複核,再由該局轉送至社會局進行複審後,遞送至申請人所屬之鄉、鎮、市、區公所,鑑定結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等級標準者,始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A2:
一、欲申請身心障礙到宅鑑定者,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攜帶被鑑定者之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一吋照片(最近3個月內)三張,前往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到宅鑑定申請條件: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滿6個月以上
- 長期重度昏迷
二、由公所函文衛生局,再請鑑定醫院指派醫師前往鑑定。鑑定完成後,由醫院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複核,再由該局轉送至社會局進行複審後,遞送至申請人所屬之鄉、鎮、市、區公所,鑑定結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等級標準者,始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Q:請問我要申請外籍看護工,要如何辦理?
A1:您可至職訓局或各地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頁下載或至本院社工室索取「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及「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後持相關表單至醫院門診掛號,由醫師評估填寫,繳費後由院方統一寄送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申請人,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A2:
一、欲申請外籍看護工到宅鑑定者,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攜帶被鑑定者之診斷書及病歷摘要或身心障礙證明,前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照中心提出申請。
*到宅鑑定申請條件: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滿6個月以上
- 長期重度昏迷
Q:如何辦理健保重大傷病卡,有何補助?
A:
- 經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局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可洽健保分局領取或由網站下載),由醫師填寫後並蓋關防。
- 醫院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
-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 持有重大傷病卡者,以其重大傷病卡內所註記之疾病就醫者,可免繳健保部分負擔費用。
※經濟協助篇
Q:就醫時,繳不出醫療費怎麼辦?
A: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社會工作室尋求協助,由社工師評估後如符合補助規定者,則結合社會資源或是由本院仁愛基金協助醫療費用之繳納。
Q:如果繳不出健保費怎麼辦?
A:
- 具備「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所訂資格之民眾,得向所屬健保分局,申請無息紓困貸款償還積欠之健保費。
- 不符紓困貸款資格之民眾,因無力一次繳清健保費,可向所屬健保分局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服務篇
Q:請問如果遭受性侵害或家庭暴力,應如何處理?
A:如果不幸遭受性侵害或家庭暴力,可直接撥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24小時全天候有專人為您服務。若您需要就醫或驗傷可就近至各大醫院。
Q:如果不幸遭受性侵害時,要注意哪些事情?
A:
- 不要更換衣服或毀壞衣服。
- 不要沐浴沖洗、刷牙或上廁所以保留更多證物。
- 立刻到醫院接受驗傷及治療。
- 如疑似因飲用藥物或飲料而致受暴,到醫院後為爭取時效做檢驗以取得証 明,應先告知醫師。
※志願服務篇
Q:請問我要當志工,應如何申請?
A: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的民眾,年齡在18歲以上者,於上班時段洽本院社會工作室。
Q:志工可以做些什麼事?
A:協助醫院提供病患多項服務:如各項諮詢服務、協助老人、身心障礙者掛號、推送輪椅、陪伴就醫、病患關懷探訪、量血壓服務等以及協助醫院推展社區健康活動等。
※輔具借用篇
Q:出院後需要輔具如輪椅等,如何申請?
A:可洽本院社會工作室或高雄市輔具資源中心。高雄市設有輔具資源中心提供輔具之租借、維修、諮詢等服務,如需服務可直接與輔具資源中心詢問。
- 北區輔具資源中心07-6226730#150(高雄市岡山區公園東路131號)
- 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7-8416336、07-8151500#111(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北路392號)
- 楠梓服務站07-3661130(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172號)
- 旗山服務站07-6625695(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123號)
- 鳳山服務站07-7100366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2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