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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職業災害通報流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5-06 13:50

    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除應立即採取適當之急救措施外,於院內發生與病患血液或體液接觸之事故(如針扎),應於受傷後立即作處理並報告單位主管。於完成緊急醫療後,可由主管或同仁協助填寫員工意外事故報告表,簽送本院職業安全衛生室。
    員工意外事故報告表經首長核准後,檢具相關資料至人事室辦理職業災害給付。

    職業災害通報流程

    ※ 申請公假療養注意事項:
    一、申請公假療養要件:
    (一)須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
    (二)因而導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
    (三)自辦公場所或上下班途中之事故發生現場「直接」送醫診療之事實。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擬具事件報告書:敘明事件發生時之人、事、時、地、物以及申請公假起迄時間。
    (二)診斷證明書:事發後直接送醫之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之證明。
    (三)若屬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者:應具備請警察機關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筆錄等證明文件。
     (四)往返交通必經路線圖,倘非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或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受傷或突發疾病者,尚須檢附見證人員證明文件。
    三、請假方式:
    (一)申請公傷假人員於事發當時應立即通知單位主管及人事室人員, 並依規定由其本人、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二)依實際傷病情形酌給公假,每次最長以3個月為限(以醫院所開立期限為核給依據) 例假日不扣除,其期限在2年以內。
    四、銷假上班:公假療養期滿應即依規定銷假上班。申請公傷假已屆滿二年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依請假規則或相關規定辦理。
    五、爰於同一事由需再續請公假療養者,得由機關首長視實際傷病情形及醫生診斷證明依權責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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