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12 月27日公布修正,本次修法課予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返臺通報義務,相關通報程序事項另由行政院113年6月28日 以院臺法字第1131016424號令修正發布於本法施行細則,法務部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7項規定,於113年7月9 日以法廉字11307012000號令訂定發布「國家機密保護法涉密人員返臺通報表」,以因應各機關實務需要及返臺通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