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4條第1項。 二、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第3條。 三、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第3條。 四、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之申請案件受理及審查作業。 二、人才庫之建置及培訓。 三、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案件資料庫之建置及分析。 四、其他與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業務有關事項。 原文網址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