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 低收入戶: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
- 中低收入戶: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1條規定。
- 其他經濟弱勢:具本市區公所或社會局暨所屬單位開立其他經濟弱勢證明者或符合各縣(市)街友(或遊民)安置輔導辦法者。
二、應備資料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居留證或護照影本(為因應有健保身分之外籍人士)。
- 經濟困難資格證明文件(如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具本市區公所或社會局暨所屬單位開立其他經濟弱勢證明或街友、遊民安置輔導辦法之證明等)。
三、補助期間:115年2月1日至10月31日止。計畫補助有限,用罄為止。
四、需設籍於高雄市。
五、聯絡方式:請洽本院社工室(07-7511131轉2176、2177)或各區衛生所
